国内银行在为出口企业办理信保融资、商票融资、押汇等贸易融资产品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等情形。吃透了应收账款,就抓住了贸易融资的灵魂。那么,什么是应收账款呢?本文就“应收账款”的概念以及银行在办理应收账款融资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展开探讨。
一、什么是贸易融资中的“应收账款”?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收账款”属于企业资产类科目,企业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同时形成应收账款(对方尚未付款),如:企业销售货物,开具发票113万元(含税),约定账期为3个月,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3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也就是说,“应收账款”的形成取决于交易对手是否“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
2、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4号)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也就是说,这里的“应收账款”是指债权,是一种付款请求权。
3、银行在开展应收账款类贸易融资时,要求企业提供合同、发票、报关单、提单等单据,银行工作人员着重审核的是贸易背景真实性以及单据之间的一致性、合理性、逻辑性。企业在提交成套融资单据时,往往货物才报关出口、提单才签发,境外买家根本未见到货物也未开展货物验收,不能主导货物的使用,也就谈不上“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此时,融资企业因销售货物产生的债权,只是一种付款请求权,并不能形成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所以,笔者认为,银行贸易融资中的“应收账款”应该参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的定义去理解。
二、“应收账款”的融资途径
企业向银行申请应收账款融资主要有两大途径: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
1、应收账款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银行)办理。银行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与出质人(融资企业)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并在登记公示系统中查询应收账款的权利负担情况。
2、应收账款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融资企业通过转让应收账款(银行为债权受让人)的模式申请融资的,建议银行和融资企业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盖章,同时,按照原贸易合同(融资企业与境外交易对手)约定的收件人地址邮寄通知书并保存邮寄底单。
三、风险防范
银行在办理应收账款贸易融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融资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履约记录良好。与境外交易对手贸易关系正常,未经常出现发票冲销或折让的情况。对关联交易需谨慎办理。
2、贸易合同中不含有禁止或影响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条款。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瑕疵,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不存在被第三人主张抵消、代位权等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情形。
3、应收账款未在其他金融机构重复融资。融资企业应收账款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期合理。
4、银行应重点关注贸易合同后续的履约情况,如商品质量是否出现问题或价格波动较大、境外进口商出现重大信用风险、恶意更改收汇路径逃避资金监管等。
(转自:智汇大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