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本项目
(一)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开通申请
问:银行应到何处申请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答:银行应到其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二) 各类业务办理
1.外保内贷履约结汇或购汇
问:境内银行办理外保内贷担保履约时,如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的,如何申请办理结汇或购汇?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 号,本节简称12 号文 ),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由其分行或总行/总部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包括债务人相关外债登记办理情况、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等。
2.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问: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前期费用经登记后能否使用?
答:根据12 号文,经登记的前期费用汇入后,用于认缴注册资本的部分不得使用,待取得主管部门开业批准文件并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用于前期筹备支出的资金除外)。
问: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应在哪里办理登记?
答:根据12 号文,对境内银行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如按规定在取得相应证照前需先行汇入筹建资金的,应以外国投资者(或筹备组) 名义在拟设立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3.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办(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
问:外资银行办理外汇基本信息登记新办(新设、并购)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根据12 号文,外资银行办理外汇基本信息登记新办(新设、并购)应提交以下材料:
(1 ) 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 营业执照(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 )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4) 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资银行或并购境内银行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已实施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地区,可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问:外资银行在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外汇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答:根据12 号文,外资银行发生基础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属地外汇局迁移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合并分立等),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4.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问:境内银行如未获得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的境外直接投资核准,该投资项目下已汇出的前期费用资金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12 号文,境内银行未获得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的境外直接投资核准,应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1 年内将剩余资金调回。
5.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问:境内银行与其他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答:根据12 号文,多个境内机构(至少含有一家境内银行)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参与投资的一个境内银行向其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地外汇局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问:境内银行投资的境外机构因清算注销需汇回资金的,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12 号文,境外机构因清算注销需汇回资金的,在投资该境外机构的境内投资主体(或参与投资的一家境内主体)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后,各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等。
6.银行跨境融资上限计算
问:银行进行跨境融资的上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的通知》(银发〔2021〕138 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3〕145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 号),对于资本小于1000 亿人民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含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给予100 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融资额度, 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资本× 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00,跨境融资杠杆率为 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 1.5;其他银行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 跨境融资杠杆率×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境融资杠杆率为0.8,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 1.5 (以上杠杆率、相关因子以及调节参数以人民银行、外汇局最新调整文件为准)。
问: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是否需要纳入跨境融资讲奉献加权余额计算?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 号),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 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7.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计算
问: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 号),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 ×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境外贷款杠杆率:国家开发银行为1.5;进出口银行为3;其他银行为0.5。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以上杠杆率、参数、折算因子以人民银行、外汇局最新调整文件为准)。
8.业务网上办理
问:目前资本项下哪些业务可以网上办理?
答:目前资本项下可实现网上办理的业务类型包括: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银行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的境外办公用房前期费用登记,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登记、变更及注销,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办(新设、并购)、变更及注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注销登记,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登记,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登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存托凭证新办登记、变更及注销,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变更及注销,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变更及注销,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登记、变更和注销。
(转自:智汇大叔)